昨天,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电影《恰同学少年》的编剧、导演兼主演赵彦国告北京春秋院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由于把严肃题材的电影《恰同学少年》包装成了三级片,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发售使用有色情包装的《恰同学少年》影碟;在报纸上公开向赵彦国赔礼道歉;赔偿赵彦国精神损失3万元。昨天,三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都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恰同学少年》于2002年3月拍摄完毕。2002年7月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并于2002年11月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该影片表现了当代青年的生活、艺术追求,影片内容健康。2003年6月10日,该影片制片人冉然与春秋院线公司签订购片合约书,制片人将拥有的电影《恰同学少年》在中国大陆音像版权,转让春秋院线公司。合同签订后,春秋院线公司与贵州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合作制造、发行该影片的DVD。三被告为了增加盈利,将该片的DVD外包装制作成与该片内容不相符的情欲电影。封面使用一男一女激情接吻照片,并注明由情感争议片《少女心》改编。还写明情欲电影,封禁三年,重现银幕等内容。
法院认为,三被告发行的《恰同学少年》的影碟包装封面主要位置采用的裸体和激情照片并非该片剧照,且易使人对《恰同学少年》内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同时也对作为本片导演、主演的赵彦国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三被告侵权事实成立。
此案审理中,被告春秋院线公司、贵州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都辩称,他们从制片人处购买了《恰同学少年》的版权后,在包装封面上使用了少儿不宜,封禁三年等是为了制造卖点,并不是有意对原告进行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