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盗版 版权 视频点播
世界娱乐报道[ent.icxo.com]: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使用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在VOD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以及电脑点歌软件等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VOD系统供应商将大量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复制,是他们得以实施其经营行为的核心前提和重要内容。然而根据调查,很多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多年来,这些涉嫌侵权盗版的VOD系统供应商是以损害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和音像产业良性发展为代价来换取其高额经济利益。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新技术、新概念、新的消费方式都将极大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VOD技术发展到今天已广泛应用于各大星级酒店和高档住宅小区、娱乐场所、有线电视台,成为其提高服务水准、增加竞争力的必备设施。KTV娱乐行业近年得到了飞速的革新,点歌方式及KTV的运营模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得益于VOD技术的发展。
由于相关综合技术的不断发展,在VOD视频点播系统主要的应用领域之一KTV行业,传统的点歌方式完全被电脑点歌所取代。1998年,我国的点歌设备采用的是机顶盒,功能单一,现在的VOD点歌设备集多种功能于一身,KTV可从VOD系统商处得到“点歌系统”、“歌曲库”、“后台管理软件”、“售后技术支持”等多种服务。随着卡拉OK经营行业的发展和需求,我国的VOD点播系统经历了从点歌机到LD打碟电脑点歌系统再到VOD数字机顶盒,最后发展到VOD视频点播系统四个阶段。由于VOD点播系统在卡拉OK经营行业的自身特点和日益完善的技术水平,最终使其作为卡拉OK经营者得以经营的必备硬件设施。目前,大部分VOD系统供应商是受该行业巨大商业利润的诱惑,从IT行业其他领域转行到开发VOD点播系统的。
通常说,技术是无罪的。有罪的是利用科学技术从事盗版活动的人。就目前为KTV“供血”的大部分VOD系统供应商来说,他们无视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意拼凑、收集MV节目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目前VOD系统商鱼龙混杂,很多VOD公司只有几个人到10多个人,比较有规模的VOD公司约100人左右。但VOD系统商在KTV娱乐行业应用所获得的产值非常可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30万家KTV企业,包房数量超过400万间,按照每间包房平均4000元点歌设备投入来计算,现有VOD行业的直接产值已经达到160亿元以上,间接产值将超过300亿元以上,如每年平均按照30%的速度更新和10%的速度增加,则每年新增产值将超过56亿元。但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涉嫌侵权的点播系统供应商向KTV提供的VOD点播系统设备中存储海量歌曲的“歌曲库”的来源是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的,这使得真正有权向KTV提供歌曲的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该行业长期非法侵占。
由于长期以来VOD系统供应商的不规范经营和对版权的漠视,其发展也处于一种完全无序竞争的状况。VOD点播系统中的歌库对系统供应商来说是衡量其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为争取更多的客户,有些系统商积极四处“收集”歌曲,最终形成“自己”的歌曲库,有些VOD系统商将自己收集的盗版歌曲的曲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用于招揽客户,现场竞标时经常出现只吹嘘自己的歌曲库、而不比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因这些歌曲未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形成的“歌曲库”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来说就是一个海量的盗版歌曲的集合。
目前侵权VOD系统供应商的盗版情况大致呈现以下特征:
1.盗版行为方式多样化
部分VOD系统商运用数字化手段,将权利人作品采取压制、灌录、拷贝、编辑等方式,将权利人的作品转换成适合卡拉OK演唱的形式,复制存储于VOD点播系统服务器硬盘中。同时部分VOD系统商还以同样的盗版方式向店家提供新歌的定期更新服务,盗版行为长期处于持续状态。为了提高竞争力,一些VOD系统商还通过网络下载、购买出版物或从其他VOD系统商处拷贝盗版曲库。
2.盗版规模巨大
一些涉嫌盗版的VOD系统商将其拥有的VOD点播系统向KTV商家销售,目前全国30万家左右KTV的点歌系统歌库中所存有的海量歌曲绝大部分都是由VOD系统商提供的。以各家KTV使用的盗版歌曲数量从1.5万首至4.5万首不等计算,全国KTV店家使用的盗版歌曲总存量可达约45亿首。根据传统的侵权盗版方式,若将每一首被复制储存的歌曲视为一张盗版光盘,将有45亿张盗版光盘从系统商那里销售到KTV店家,侵权规模触目惊心。对于其提供的海量歌曲,一些VOD系统商毫无版权意识,长期无偿利用“免费的版权”,使其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状大。
3.盗版手段隐蔽
VOD点播系统一般将用于卡拉OK伴唱使用的大量音乐电视作品(MV)复制并存储在服务器,再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以及电脑点歌软件等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因实施盗版行为对复制设备无特殊技术要求,仅需要几台电脑就能完成对大量作品的盗版过程,不易被执法机关发现。
4.盗版后果严重
复制大量MV作品是一些VOD系统商得以实施经营行为的核心前提,每一个盗版曲库中均含有非法复制品数万首,侵犯了国内外数百家唱片公司、数万名歌手、数万名词曲作者的权利。与传统单件盗版复制的行为相比,侵权VOD系统商的行为实施起来更容易、更广泛,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严重。
据行业人士介绍,每年权利人在此行业中版权的损失(按照直接产值的15%计)超过20个亿,这是一个很让人触目惊心的数字。与此同时,一些得到合法授权的正规VOD系统商由于在市场中无法与从事盗版VOD系统的公司比拼价格,而导致了正规经营者大批退出、侵权盗版VOD系统商逐渐霸占市场的局面。